叶顶某与罗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恋爱关系转账)

2021-07-04 18:17:07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4民初5775号

原告:叶顶某,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琳琳,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叶顶某与被告罗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对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6月2日在本院高筒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顶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琳琳、被告罗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顶某提出诉讼请求:1.罗某立即返还叶顶某不当得利款项41420元;2.罗某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叶顶某支付从2018年9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罗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份,叶顶某、罗某通过微信添加附近好友相互认识,刚认识时罗某即向叶顶某表明了其想找一个真心过日子的人,冲着罗某这句话,叶顶某便奔着与罗某结婚的目的开始与其交往。在交往期间,当叶顶某得知罗某的儿子有病需要治疗,且罗某身上背负有七、八万元外债时,叶顶某更是毫不犹豫地答应了罗某提出的如果真要跟她在一起就每个月帮她还债的要求。在之后交往的日子里,不论是罗某说到她要还债或是帮其儿子充话费等等,叶顶某都是有求必应。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20年4月份,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叶顶某在自己本就不宽裕的情况下共计向罗某转款41420元。可当叶顶某多次向罗某提出结婚要求时,罗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诿,之后更是与叶顶某闹分手。现叶顶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

罗某辩称,其和叶顶某在一起时,明确说明需要叶顶某与其共同还账,叶顶某挣的钱要拿给罗某,才在一起,而且如果这一两年要分手,是不会退钱的,在账没还完之前,罗某除了正常上班、下班,还要去打临时工,这一两年陪叶顶某的时间会非常少。叶顶某考虑清楚了之后答应了罗某。罗某与叶顶某在一起的时间里,经常争吵,罗某提出分手后,叶顶某就威胁说要杀罗某全家,而且到罗某居住地去损坏罗某的名声。转账都是叶顶某自愿的,罗某不同意退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叶顶某与罗某原是恋爱关系,在二人恋爱期间,叶顶某向罗某微信转账四万多。目前二人已分手。

2020年5月28日,叶顶某在微信中对罗某说:“只要你今天承诺。什么时候能还我的钱,一万二。我也不会再去打扰你。我说话算数。那四万多。我只要求你还一万二千”。罗某回复:“过年前,就给你,”叶顶某又说:“刚才你没有说清楚。你要说过年前还我12000块钱。”罗某又回复:“我说了,过年前”。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其中,无法律根据是指缺乏受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不是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根据双方的陈述,叶顶某向罗某多次转账,属于“给付不当得利”这种类型,应由叶顶某举证证明上述转账不是对罗某的赠与。叶顶某对此无证据出示,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考虑到叶顶某是基于恋爱关系而进行转账,双方又并未共同居住生活,罗某在2020年5月28日的微信中承诺在过年前向叶顶某支付12000元,本院认为罗某应当履行承诺。罗某现在虽然认为当时双方并未协商一致,但不符合双方微信聊天的字面意思,本院对于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叶顶某向罗某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罗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叶顶某返还12000元;

二、驳回叶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元(已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减半收取),由叶顶某负担368元,由罗某负担50元(此款已由叶顶某全额预交,罗某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叶顶某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唐韵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