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非法拘禁罪刑事辩护缓刑案例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川0105刑初545号
罪名:非法拘禁罪
辩护结果:缓刑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汉族,1987年6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2019年4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四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雷琳琳,四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9〕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蒲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任伟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左右,被告人张某与林某某(男,32岁,福建人)在酒吧相识,并确定情人关系。2018年10月份,张某知晓林某某妻子林妹妹(女,31岁,福建人)来到成都居住,张某未达到与林某某长期交往的目的。2018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斌哥”(男、在逃)经事先预谋准备电棍、喷雾器、胶带、口罩等作案工具,开车来到本市青羊区光华北六路“光华欣苑”小区,在1栋2单元9号林妹妹家中,使用喷雾器、电棍等物对林妹妹实施殴打,“斌哥”用脚踢了林妹妹两下,后林妹妹害怕不敢反抗,随后张某、“斌哥”用绳子捆绑林妹妹双手、用围巾蒙面、胶带粘裹等方式将林妹妹强行带到停车场的车上,行驶至金牛区马家场村附近一空地,将林妹妹一部苹果手机(未鉴定)扔在路边,威胁林妹妹要求其离开成都。后二人将林妹妹弃于空地,驾车离开。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1.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林妹妹赔偿2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2.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苏坡桥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系初犯,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视为张某具有一定悔罪表现,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关于其系自首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