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后一个月内成功离婚案
2023-02-08 07:08:16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川0304民初2398号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华,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88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长女郭大某由被告抚养,次女郭小某由原告抚养;3.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事实理由:2006年原被告经熟人介绍认识后恋爱。2010年2月22日,原被告在自贡市大安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7年7月14日,被告生育长女,取名郭大某。2015年6月29日,被告生育次女,取名郭小某。被告生育女儿第二年后,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而争吵,因此被告于2016年离家出走。原被告至此分居六余年,期间双方未履行夫妻义务,亦未就夫妻矛盾等问题深入沟通交流,长期以来双方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直至破裂。因为,未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长女郭大某随被告周某某生活,婚生次女郭小某随原告郭某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郭某某个被告周某某各自承担;
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原告郭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洗衣,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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