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某与胡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03-13 16:58:28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3223民初285号
原告:粟某,男,羌族,1989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茂县。
被告:胡贵*,男,羌族,1986年6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琳琳,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粟某诉被告胡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粟某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粟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4.00元,由原告粟某负担。
审判员 吴玉琼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明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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