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跃*建材经营部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0-03-13 17:25:41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91民初5424号

申请人:郫县**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郫县安靖镇雍渡村2组。

经营者:何**,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琳琳,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

被申请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西源大道*号。

负责人:李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郫县**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郫县**建材经营部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所有的价值458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郫县**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58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寓先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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