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03-26 15:05:54

魏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川0106刑初189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正*,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2018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雷琳琳,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9)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正*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静妮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罗航担任记录。被告人魏正*及其指定辩护人雷琳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魏正*在成都市金牛区火车北站站东路边,将被害人沙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牌照号为川W×××××的棕色东风牌汽车盗走。

2018年8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魏正*驾驶上述汽车来到成都市彭州市军乐镇军屯路*号一电信营业厅,谎称购买手机为取得被害人黄某信任后,趁机抢走一部黑色VIVO83A型手机并驾车逃离现场。

2018年8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魏正*在简阳市石盘镇利用上述汽车从事“滴滴顺风车”营运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上述被盗窃车价值29000元,被抢手机价值1178元。被告人魏正*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在案发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正*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抢夺罪罪,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魏正*提出自己是偷开机动车,以后要归还被害人。被告人魏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魏正*的辩护人提出:1、魏正*主观想法是偷开车后要返还,主观恶性不大,作案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手段,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2、魏正*是初犯、偶犯。3、魏正*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辨认能力和控制力受限。4、魏正*认罪、悔罪。请求对魏正*予以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另经审理查明,案发后追回全部赃物分别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害人沙某、黄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查破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被盗车辆于2018年8月6日在彭州行驶的图片,拍摄的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魏正*常住人口信息,证人王某、杨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魏正*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魏正*抢夺他人财物并驾驶机动车不顾被害人阻拦逃离现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魏正*犯盗窃罪、抢夺罪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人魏正*所提自己是偷开机动车,以后要归还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正*采用秘密手段盗走他人机动车,此后驾驶机动车作案并利用该辆机动车进行营运,被告人魏正*已实现了对赃物的占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被告人魏正*的以上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决定不予采纳。

被告人魏正*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正*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燎

人民陪审员许世蔓

人民陪审员刘贵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