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炳*抢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邓炳*抢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炳*,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大英县。2011年9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1日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雷琳琳,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炳*犯抢夺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慕蓉、胡渠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邓炳*伙同“刘*”(另处)驾驶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学苑路XXX餐馆门口路边,趁受害人古某不备从受害人背后抢走其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一根,随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驾驶车辆追赶,当日14时许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复兴大道三洲特管门口路边将二人逼停。二人将金项链退还给受害人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该被抢夺的金项链价值为人民币28145元。
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抢夺罪追究被告人邓炳*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炳*对起诉书指控的抢夺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但对被抢夺金项链鉴定价值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抢夺事实无异议,对金项链鉴定价值有异议;2、本案涉案金项链公安机关没有拍照且并未让被告人邓炳*辨认,存在程序瑕疵,故对鉴定报告中金项链价值不予认可;3、本案涉案物品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量刑时酌情考虑;4、被告人邓炳*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综上,提请法庭从轻处罚。
2015年10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邓炳*伙同“刘*”(另处)驾驶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学苑路小聚会餐馆门口路边,趁受害人古某不备从受害人背后抢走其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一根,随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驾驶车辆追赶,当日14时许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复兴大道三洲特管门口路边将二人逼停。二人将金项链退还给受害人后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证实本案受理、立案以及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邓炳*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1月19日21时许,民警将被告人邓炳*挡获。
(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邓炳*于2017年8月1日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
(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照片。证实对本案作案工具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进行扣押。
(6)爱恋珠宝发票一张。证实本案被害人古某提供一张2013年5月18日购买金额为26500元的金项链发票。
(7)法医和DNA检验鉴定。证实2015年10月11日,成都市青白江区古家红在大弯镇三桥处被人飞车抢夺案现场提取的1号检材中生物检材经DNA系统比对发现与邓炳*同一。
(8)情况说明:2018年12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大弯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邓炳*交代其于2015年10月11日伙同一名叫“刘*”的男子共同乘骑摩托车对古某进行抢夺,现“刘*”未到案;2019年4月8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大弯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6月,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警大队发布的DNA比对结果(编号为【2016】第535号),现场提取摩托车支架上的血迹DNA与邓炳*(身份证号5109231986××××××××)的DNA一致。
(9)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对涉案现场监控提取截图一张;对涉案摩托车脚架血迹试纸提取一份。
2、青价认〔2019〕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因本案实物标的已灭失,根据其品牌、规格型号及综合成新率等以公安机关确定的为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用市场法,认定价格为28145元。
3、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
(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学苑路小聚会餐馆门口;第二现场位于青白江区工业园区同济大道。
(2)现场视频监控照片。证实视频监控照片上骑车男子为被告人邓炳*。
4、被害人古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
今天中午1点40分的样子,我从小区出来过街去买烟,买了烟之后我准备返回车上,从我背后突然来了一辆摩托车,坐在后排的男子一把就把我颈上带的黄金项链抢走了。然后就往工业园区方向逃跑,我上车就往他们跑的方向追,后来追到复兴大道的三洲特管前面路口时,我看到他们在右边的复兴大道上,我就开车跟过去用车头把他们的摩托车逼停,他们当时没有把好方向车子就倒在地上。我下车的时候其中一个人已经往林子里面跑了,我逮到另外一个还没有跑掉的人,那个人又从林子跑出来,他出来我就给他们说让他们把项链还给我就算了,这个先跑进林子的人就把项链退给我了。其实我当时已经报警了,他们把项链拿给我之后我就在现场拖时间等警察过来,结果中途我老婆和朋友一起过来他们找不到路给我打电话,我又开车去找他们,大概几分钟时间我们返回来的时候,这两个人就都跑了。当时警察也已经来了,我们又一起到旁边的米高工地里面去找,但是没有找到人。
我被抢的是一条大约90多克的黄金项链,我的项链是2013年的样子在青白江区爱恋珠宝买的,当时买成26000多块钱,现在大约也是这么多钱。项链有圆珠珠和圆柱形状的,但是没有被扯断是从接头处扯掉了的。我被抢的后面几天我就到爱恋珠宝去换了一根项链,100多克的项链,补了5000多元,因为当时是换购就没有再开发票。但是能够提供购买的发票。
对方两个人大概有30多岁,一个高点,一个矮点,都比较瘦,听口音像是本地的,高个子那个穿一件灰色的夹克衣服,矮个子穿一件白花花的T恤样式的衣服,他们骑的那辆摩托车是红色的两轮摩托车。
他们当时都站在路边,我当时只有一个人,我也怕他们万一身上有凶器,听到说我有家属过来他们反抗我一个人就太危险了,所以我就开车去接他们。当我返回时警察也在那里,没有看到他们跑的方向,只是估计他们是往米高工地跑的,然后我们还进去找了一圈,但是没有发现人。但是他们的摩托车没有骑走是留在现场的。
他们摔倒后应该伤的不凶,其中一个人脚有点伤,另外一个人有擦伤。其他我没有看见有什么伤。我刚刚下车的时候,他们中间那个矮个子拿了一把车子锁,我怕他们动手没有过去,所以才说的他们退东西给我就算了。我本人没有受伤,车子的左边大灯和保险杠在我逼停他们的时候被碰坏了,其他没有什么损伤。
被害人古某能够辨认出抢夺其项链的其中一名男子,就是本案被告人邓炳*。
5、证人包*的证言
我和古某的老婆是好朋友。我从2005年开始在青白江区爱恋珠宝上班,一直工作了13年。
2015年10月底的一天,古某的老婆(小红姐)给我打电话说,“古哥的金项链被人抢了,他开车子去追,把车子撞烂了才把金项链拿回来,现在先去把汽车修好,修好了就过来换一根和上次一样的金项链,让我先进货”。我当时就答应她了。没有过几天,古某和小红姐就一起到我们青白江区大弯西路4号爱恋珠宝找到我,把之前被抢坏的金项链拿出来调换一条,我看到金项链都被扯变形了,拿到店铺上去称重,是90多克样子,我喊公司进货回来的是100多克的金项链,但是小红姐嫌金价太贵,补多钱了,古哥说拿到,然后他们补了4、5千元,就把项链带走了。
古某被抢坏的金项链是2013年的时候,在青白江区爱恋珠宝店从我手里面购买的。是9999的纯金项链,大概有90多克,项链的两头是“龙头图案”,我们行业称为泰国链,2013年的金价是300元左右,买成26000余元。置换的金项链是和上一条金项链一模一样的,图案、形状、材质都是一样的,只是重量比原先的那条重。
6、被告人邓炳*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
2015年10月11日下午13时许,我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区的一条马路上面抢了一条项链。2015年10月11日早上,一个外号叫“矮哥”的人给我打电话说的出去找点儿钱,然后10时许我们在成都市龙潭寺前面碰的面,“矮哥”骑一辆红色的两轮摩托车来的,然后一起吃了午饭。13时许,我们驾驶摩托车从成都方向骑车沿成青路到的青白江,是我骑的车,到了青白江城区里面,我们就到处逛,看有没有适合抢夺的人。在一个有红绿灯的路口“矮哥”就看见一个上身穿白色衣服的男的从路边走过,“矮哥”就说他脖子上面有东西就叫我调头,东西就是金项链。我骑车调头后就看见这个男的脖子上面有一根金项链,就骑车跟到这个男的后面,然后靠近他,靠近他后“矮哥”就用右手将这个男的脖子上的金项链扯下来了,我就骑车加速沿着马路往前面骑,在一个没有红绿灯的路口转左拐,是出城的方向,骑了三四分钟,在很多厂房的工业园区路中间,后面就追来了一辆白色的宝马车,撞击我们的摩托车后面,将我和“矮哥”撞翻了,我脚被摩托车压流血了,“矮哥”被甩飞了,我在地上躺了一会儿,清醒的时候“矮哥”已经站在路边上了,开车撞我们的人就是被我们抢夺项链的人。被抢的这个人就说你们还跑,我就说“哥老倌,把东西还给你,你放过我们”。然后我就给“矮哥”说把项链还给他,过后“矮哥”就把项链还给了这个人。然后“矮哥”就往旁边树丛里面跑了,“矮哥”跑了后这个人从汽车的后备箱拿了一根木棍出来,就开始打我,我就用手去挡,打了大概七八下,然后我说“哥算了嘛,我把东西还给你了就算了”,说了后我就往路边走,走到路边我也翻到树丛里面了,在树丛里面我就看见被抢的人驾驶汽车离开,看见这个人走了,我自己就从树丛里面出来就走了。“矮哥”人我也没有看见,我一个人走的,我自己就从树丛里出来就走了,一直在马路上躲躲藏藏,一直走了大概1、2个小时,在路边拦了一个电瓶车,喊他帮忙将我送到医院,我在成青路就下了,然后又拦了一个骑摩托车的,喊他将我送回成都,我给了他50元钱,我就在成都市的十陵立交附近下车了,后面我就医治伤去了。
实施抢夺时我带了一顶头盔,上身穿灰色袖子的防寒服,下身穿蓝色牛仔裤;“矮哥”没有带头盔,上身穿有白色点点的衣服,裤子我记不清楚了。“矮哥”外面人称他为刘*,我喊他“矮哥”,身高大约163里面,体型偏瘦,年龄35岁左右,内江人。
被告人邓炳*能够辨认出作案现场位置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学苑路239号附近;抢夺逃离后被拦截的位置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同济大道附近。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炳*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被告人邓炳*及其辩护人提出鉴定的项链不是所抢夺的项链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抢夺的项链价格为28145元,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对该项链的鉴定价值,本院不予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二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应当根据各自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人邓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抢夺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邓炳*的刑期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人民陪审员黄仁富
人民陪审员秦徽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