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王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南部县******、王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部县******,住所地**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新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邓国*,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琳琳,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2,男,194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云*,女,1944年11月23日出生,汉,住**川省南部县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1,女,2001年1月20日出生,,住**川省南部县部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王某1祖父),男,1946年9月9日出生,住**川省南部县南部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部县******管理局,住所地**川省南部县升水镇。
负责人:樊丽*,副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部县*******,住所地**川省南部县升水镇镇。
法定代表人:冯*,镇长。
再审申请人南部县******因与被申请人王某2、王云*、王某1、南部县******管理局、南部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部县*****局申请再审称,交通事故事发路段为南部县升钟湖景区道路,其侧护栏安装责任主体是南部县******管理局,在本案中应承担责任的单位是南部县******管理局;一、二审法院未追加****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川S×××××号货车的保险公司作被告进入诉讼,在法律程序上是错误的。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部县*****局的再审申请理由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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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胡东蓉
审判员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