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丹*与四川**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03-26 15:11:14
廖丹*与四川**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廖丹*,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琳琳,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邹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丹*与被告四川**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廖丹*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开设的账户(户名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账号:XXXXXX)内的存款49810.51元进行冻结。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川AXXXX奥迪牌小型轿车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账号XXXXX账户内的银行存款49810.5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XXXX奥迪牌小型轿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二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