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局、罗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3-26 14:54:54

南部县*****局、罗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6)川民申2930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部县*****局,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新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邓国*,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琳琳,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桂*,男,生于1944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仕*,女,生于1946年1月2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1,女,200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王某1祖父),男,194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部县******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

负责人:樊丽*,副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部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

法定代表人:冯*,负责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南部县*****局因与被申请人罗桂*、何仕*、王某1、南部县******管理局、南部县***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南部县*****局申请再审称,交通事故事发路段为南部县升钟湖景区道路,其侧护栏安装责任主体是南部县******管理局,在本案中应承担责任的单位是南部县******管理局;一、二审法院未追加****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川S×××××号货车的保险公司作被告进入诉讼,在法律程序上是错误的。请求对本案再审。

被申请人罗桂*、何仕华、王俏*、南部县******管理局、南部县***人民政府均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部县*****局的再审申请理由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宋小平

审判员胡东蓉

审判员杨宁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孙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