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裁定书

2021-01-16 18:55:1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24财保129号

申请人:刘*,男,汉族,1989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琳琳,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潘*,男,汉族,1972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以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被申请人潘*可能转移、变卖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潘*所有的位于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房屋(产权证号:C0××91)、位于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房屋(产权证号:C0××78)以及位于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房屋(产权证号:C0××31)进行查封,并提交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同等价值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潘*所有的位于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房屋(产权证号:C0××91)、位于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房屋(产权证号:C0××78)以及位于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房屋(产权证号:C0××31)进行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刘*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