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粱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协外认1号
申请人:路某,男,汉族,1981年6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潇潇,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琳琳,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粱某,女,汉族,1984年1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
申请人路某申请承认美利坚合众国伊利诺伊州司法巡回第六管区巡回法庭15-xxx号离婚判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路某申请称,申请人路某与被申请人粱某于2008年10月6日在中国四川省成都市结婚,2018年1月8日经美利坚合众国伊利诺伊州法院判决准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离婚,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认定:美利坚合众国伊利诺伊州香槟郡司法巡回第六管区巡回法庭于2018年1月8日签发了案件号为15-xxx号的关于路某与粱某的离婚判决书,判决解除并终止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该离婚判决书载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到庭,签发即刻生效。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离婚判决书英文版原件、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本、美国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我国驻芝加哥总领事管出具的认证书等。
本院认为,美利坚合众国伊利诺伊州香槟郡司法巡回第六管区巡回法庭作出的案号为15-xxx号离婚判决,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侵犯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美利坚合众国伊利诺伊州香槟郡司法巡回第六管区巡回法庭的案号为15-xxx号作出的关于路某与粱某离婚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路某负担。
审判长 程 鹰
审判员 龚 莉
审判员 龙 燊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欧阳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