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1-16 18:54:07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民终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男,生于1942年11月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吉昌,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80年1月2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琳琳,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金*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8)川1421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金*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蹇 峰
审判员 毕旭齐
审判员 杜 晋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文雅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