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刘*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1-16 18:53:54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申1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潘*,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委托代理人:伍玲蜓,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代理人:雷琳琳,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罗安*,女,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再审申请人潘因与被申请人刘*、原审被告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24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潘*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晓莉
人民陪审员 连 娜
人民陪审员 黄秀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