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宗*与赵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1-16 18:52:36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324民初3043号

原告:吴宗*,男,汉族,生于1991年3月2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琳琳,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卫*,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18日,住山西省夏县。

原告吴宗*与被告赵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宗*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琳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原告因资金周转需要用钱,便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100000元,剩余80000元一直未予偿还,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请。

被告赵卫*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3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吴宗*人民币180000元整大写:壹拾捌万元整身份证号1427301988××××××××借款人:赵卫*2018年04月03日”。后被告偿还原告100000元,尚欠原告8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0元,现被告已偿还100000元,被告对尚欠的80000元理应履行还款义务。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本院酌定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8月28日起至80000元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利息。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卫*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宗*借款本金80000元,并从2019年8月28日起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利息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元(原告吴宗*已预交),由被告赵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小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云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