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7刑初96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男,1995年8月10日生于四川省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捉获,5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辩护人雷琳琳,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9]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顺杰、检察官助理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雷琳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虚构强化游戏装备、刷单返利的事实,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林*骗得被害人张某向其转款共计1948元。2019年5月14日,被害人邓某在本市九龙坡区向被告人林*转款,共被被告人林*骗走19115.6元。2019年5月21日,民警捉获被告人林*,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被告人林*的家属已代其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林*作案所用的手机1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指认手机微信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户口材料,强制措施材料,被害人邓某、张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李某1、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林*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缓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青雪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叶芹
书 记 员 李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