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1-17 19:33:45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川0105刑初394号

被告人张**,男,1988年12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址:成都市成华区。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雷琳琳,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魏**。

起诉书文号: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285号。

指控事实:2019年11月23日01时17分许,被告人张**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75N**嘉恒览胜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124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对其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验,其结果为174.2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辩解意见:无。

辩护意见:对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被告人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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