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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
2020年以来,被告人任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民生银行等办理的13套银行卡(含U盾、手机卡)以每套600元至12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仁某、罗某某、唐某某(不在案,身份信息不详);并帮助唐某某在卖出的银行卡中取钱,任某某还介绍傅某某等人卖银行卡给自己,然后以每张获利300元的价格转卖给罗某某。任某某供述上述违法活动获利20000元,任某某卖给他人的银行卡总计资金进账4471329.03元。被害人何某某网上申请贷款时被他人诱骗在“京东金融”软件上以资金解冻等理由于2020年3月29日向任某某农业银行卡总计转入31356元。
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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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顶某与罗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恋爱关系转账)
叶顶某与罗某原是恋爱关系,在二人恋爱期间,叶顶某向罗某微信转账四万多。目前二人已分手。 2020年5月28日,叶顶某在微信中对罗某说:“只要你今天承诺。什么时候能还我的钱,一万二。我也不会再去打扰你。我说话算数。那四万多。我只要求你还一万二千”。罗某回复:“过年前,就给你,”叶顶某又说:“刚才你没有说清楚。你要说过年前还我12000块钱。”罗某又回复:“我说了,过年前”。
202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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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某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某英作为买受人,星原公司作为出卖人,双方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彭某英向星原公司购买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预售商品房,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双方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价款,总价款为912816元。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出卖人在2016年9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合同第十九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的时间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逾期三十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买卖双方同意自该商品房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交付使用之日起365日内,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按规定承担各自应缴纳的税费。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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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利与北京*蓉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因旗下公司项目施工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9年5月25日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109)。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50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9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借款期内的年利率为24%,被告每月25日向原告支付利息,合同期满后,被告应在7日内归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转账5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被告陆续按月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但合同到期后,被告一直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本金以及借款期内的部分利息,经原告多次催促无果,以致成诉。被告拖欠原告借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2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