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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飞、傅某磊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任某飞、傅某磊明知他人可能将自己的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含U盾、手机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诈骗资金等资金支付结算活动并违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新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飞、傅某磊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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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艾某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0年11月6日,侨信公司与艾*国签订了《班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艾*国负责成都京*方医院项目泥工班组的劳务,劳务费的计算方式为按实际完成的方量来计算。合同签订后,艾*国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自行跟工人承诺劳务费可按照施工天数计算,后工人在施工现场采取罢工、堵门等措施索要劳务费用,经有关部门调解,侨信公司愿意垫付劳务费,同时保留追究艾*国法律责任的权利。侨信公司垫付了劳务费294513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艾*国完成的方量,侨信公司应支付艾*国的劳务费为148353.5元。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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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75N**嘉恒览胜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124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对其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验,其结果为174.2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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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成都**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瑞*公司与聂*之间存在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肖*不属于必要诉讼参与人,一审法院未准予追加肖*为被告适用法律正确;关于租赁合同截止时间的认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划分原则,应由聂*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车辆的归还时间,在聂*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瑞*公司的自认判定车辆归还时间符合证据规则。
2021-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