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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川0104民初12935号
2018年8月31日,刘*与许光*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许光*向刘*借款25000元,期限1个月,月利率2%,发生争议向协议签订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刘*向许光*转账支付25000元,许光*出具了《收条》、《借条》。刘*现以许光*借款后未支付利息和返还本金提起本案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借条》、《收条》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在案为证。
202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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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川0104民初12934号
2018年7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15000元款项,借款期限为20天,即自2018年7月31日至2018年8月19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届满后本息一并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便通过取现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交予被告,被告同时向原告出具了“收到刘*借给我人民币15000元,其中转账交付5000元,现金交付10000元”的《收条》。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拒不返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202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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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年8月31日,刘*与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许**向刘*借款25000元,期限1个月,月利率2%,发生争议向协议签订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刘*向许**转账支付25000元,许**出具了《收条》、《借条》。刘*现以许**借款后未支付利息和返还本金提起本案诉讼。
202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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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胡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川0106民初2003号原告:吴*,女,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琳琳,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元继,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嘉*,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吴*诉被告胡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康宁任审判长,与
2021-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