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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追回25万元劳务费
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结算,被告李某某欠原告劳务费250000元未支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21年12月1日前结清。被告李某某出具欠条后,未按约定支付劳务费。后经原告了解,被告某某劳务尚欠被告李某某部分工程款
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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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输合同纠纷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112民初4431号原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陈某怡,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华,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祥
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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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过户逾期违约赔偿胜诉案例
贺某与永*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签订《某春熙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商业用房(自编号),现地址为成都市锦江区中新街49号附28号某层,总价4270000元,合同签订后贺某已付清全款。2020年12月25日,贺某与永*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永*公司承诺于2021年4月1日前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贺某名下,未按该约定时间的,永*公司应向贺某支付违约金42700元;永*公司应自2020年2月28日起向贺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已付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直至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止。
202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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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某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某英作为买受人,星原公司作为出卖人,双方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彭某英向星原公司购买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预售商品房,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双方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价款,总价款为912816元。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出卖人在2016年9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合同第十九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的时间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逾期三十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买卖双方同意自该商品房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交付使用之日起365日内,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按规定承担各自应缴纳的税费。
202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