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交通事故纠纷责任认定

2018-12-10 11:36:48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成中法发〔2017〕116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为统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成都法院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供两级法院法官参考。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第七条【对交警部门事故处理文书的认定】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交警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引导当事人提出申请,调取事故卷宗材料入卷,综合认定事故责任。

第八条【对超标车辆性质的认定】对于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电动二轮车,法院应当按照非机动车的标准认定性质并划分责任。

对于电动三轮车,不宜认定为机动车并让其承担交强险责任,但在责任比例划分方面应当参照机动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