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责任的认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三、保险责任的认定
第九条【交强险赔偿范围】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为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停运损失、鉴定费、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但精神损害抚慰金除外。
第十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的处理】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具有选择权。
第十一条【“第三者”身份的认定】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发生撞击等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又被本车辗压致伤或者死亡的,该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本车交强险不予赔付。
驾驶人下车后被本车碾压的,该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本车交强险不予赔付。
第十二条【特种车辆的交强险责任】特种车辆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特种车辆进行特种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多车致一人损害】多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损害,损失超出各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车交强险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按照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多车致一人损害,部分车辆逃逸的】第三人连遭多车碰撞致伤或死亡,部分车辆逃逸且无法查实的,未逃逸车辆的交强险可先行全额赔付。
第十五条【一车致多人损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多人伤亡的,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与总损失的比例确定其交强险赔偿数额。
第十六条【违法驾驶交强险赔付的例外情形】无证驾驶、醉驾、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侵权人已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赔偿款,保险公司不再向侵权人赔付。
第十七条【被盗抢车辆的交强险负担问题】被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仅承担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对交通事故责任人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商业三者险处理原则】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商业三者险。
第十九条【商业三者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生效条件】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属于法律禁止性事项的,保险公司只需就该免责事项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
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不属于法律禁止性事项,保险公司除对该免责事项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外,还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第二十条【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保险公司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以足以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应当认定其履行了提示义务。
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应当认定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责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第二十一条【商业三者险的相关附加险种】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均为商业三者险的附加险。保险公司根据上述附加险的投保约定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