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迫他人写借条欠条不具备法律效力
2021-06-24 22:21:48
民间借贷中,威胁逼迫他人写的借条不具法律效力
在与张某从事蔬菜生意的过程中,两人互相之间有经济往来,后来由于关系恶化,两人断绝了交往,但张某仍欠李某部分货款。今年春节前,李某非法拘留了张某,并逼他写下欠65000元的借条。随后,张某就非法拘禁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中的刑事部分已另案处理)。半年前,李某拿着一张借条到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偿还全部欠款本息。法庭审理后,判决李某使用胁迫手段让张某写下的借条无效,张某只能偿还自认的32000元欠款。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由此可见,胁迫是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另一方基于恐惧而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在李某胁迫之下出具借条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