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劝他人开车或为醉酒人员提供车辆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案犯

2021-06-24 22:46:55

        国家对酒驾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不喝酒不开车,不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
        2020年5月8日下午,海东市乐都区李某某醉酒后,明知周某某也在饮酒后状态,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由周某某驾驶,周某某驾车至寿乐镇新堡子村路段,追尾停在路边的哈某某轿车,车辆失控倒地与李某的轿车正面相撞,造成赵某某、李某受伤,3车受损。
检测结果显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9.9mg/100ml,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9mg/100ml,李某血液中乙醇成分成浓度为:130mg/100ml。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明知周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被告李某某仍将机动车提供给周某某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属共同犯罪,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周某某,李某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周某某、李某某、李某分别因危险驾驶罪被乐都区法院判处拘留一个月,并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
危险驾驶罪的同谋在哪些情况下被成立?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最后提醒,不要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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