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合同项目延期交付需承担赔偿责任
软件开发合同项目延期交付需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四川**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
法定代表人:曹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四川**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公司)与被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甲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乙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甲方公司与乙方公司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书》;2.判令乙方公司退还甲方公司网站建设费10800元;3.判令乙方公司向甲方公司支付延期赔偿费112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乙方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6日,甲方公司与乙方公司签订《网站建设合同书》。合同签订后,甲方公司按约定向乙方公司支付了网站建设费定金10800元。乙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甲方公司交付网站。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公司有权从2020年5月27日起以200元/天的价格向乙方公司索赔;如乙方公司在2020年6月2日仍然没有交付达到甲方公司要求的成品网站,甲方公司可以拒收此网站,乙方公司应无条件退款给甲方公司。乙方公司未在《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网站开发,甲方公司不得不另行委托案外人进行开发,并于2020年7月21日完成网站开发。乙方公司应按200元/天的标准赔偿甲方公司从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7月21日期间的经济损失11200元。
乙方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甲方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甲方公司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26日,甲方公司与乙方公司签订《网站建设合同书》。约定:乙方公司为甲方公司提供网站开发服务,合同金额18000元。完工时间:乙方公司收到甲方公司提供的与网站开发相关的文字、图片资料及款项后60日内完成整体网站制作开发。乙方公司如遇特殊原因导致项目开发无法按时完成,需提前告知甲方公司相关理由并征得甲方公司同意,否则甲方公司有权从2020年5月27日起以200元/天的价格向乙方公司索赔。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公司向乙方公司支付10800元,网站验收后3日内支付合同余款7200元。
2020年3月27日,甲方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乙方公司支付网站建设费10800元。
2020年5月28日,甲方公司与乙方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载明:由于乙方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甲方公司委托的网站制作、设计、修改,因此作出如下协议:1.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公司有权从2020年5月27日起以200元/天的价格向乙方公司索要赔偿;2.如乙方公司在合同到期日(2020年5月26日)后7天(2020年6月2日)仍然没有交付达到甲方公司要求的成品网站,甲方公司可以拒收此网站,乙方公司应无条件退款给甲方公司。
2020年6月12日,甲方公司与案外人成都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网络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点*网络公司为甲方公司提供响应式企业网站建设服务,网站建设费用共计14000元。本次网站制作起始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完成时间为2020年7月21日。
2020年6月15日,甲方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点*网络公司支付网站建设费14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网站建设合同书》《补充协议》《技术服务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网站建设合同书》《补充协议》缔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网站建设合同书》《补充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网站建设合同书》《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合同缔结后,甲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公司支付了首期开发费10800元。乙方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网站开发,已经构成违约。甲方公司请求乙方公司从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按照200元/天的标准支向其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符合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履行宽限期至2020年6月2日,乙方公司未在2020年6月2日前完成网站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甲方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甲方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已经书面通知乙方公司解除《网站建设合同书》,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向乙方公司公告送达甲方公司起诉状,故《网站建设合同书》于2020年12月13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甲方公司有权要求乙方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开发费10800元。综上所述,本院对甲方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四川**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书》于2020年12月13日解除;
二、被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网站开发费10800元;
三、被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