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要求赔偿损失务必收集好证据
原告为四楼住户,被告为原告正楼上的五楼业主。2020年7月14日,原告的厨房顶面及墙面被楼上漏水损坏,因此产生了维修费1000元、现场清理费及保洁费400元、厨房内各类食材损失约300元。2020年8月16日,原告发现卧室的墙面有渗水现象,经检查,发现是被告阳台处的水池堆满花草杂物,排水孔被堵无法正常排水,水慢慢渗漏下来造成墙面受损。原告多次与被告电话联系,也找到社区、派出所反映情况,希望把渗水问题解决,被告不到现场,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漏水现象。被告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曹某某辩称:被告家中并没有漏水,被告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是因为自然原因造成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漏水的原因,仅是其推断为被告造成,且原告家中没有出现漏水现象,原告家漏水与被告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钟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漏水照片;2020年8月20日家*物业出具的证明;2020年8月20日广汉市雒城街道桂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收款收据一组。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身份信息无异议,漏水的照片没有显示出时间,不能够反应是因为楼上漏水导致的损失,也不能反应是原告家中漏水后的照片,对三性均有异议。对物业出具的证明,上面并没有负责人的签名,也没有情况属实的标记,同时作为物管公司没有资质来证明漏水是楼上造成的,对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情况说明仅能证明原告漏雨的情况,并没有说是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漏水并造成损失。对建材经营部出具的收款收据仅能证明原告对厨房乳胶漆面进行翻新,对其他的收款收据均不予认可。被告没有证据出示。
本院依法对广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广汉市雒城街道桂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询问笔录证实原告钟某反映了家里漏水的情况,广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证实,不清楚漏水的具体原因,有可能是五楼阳台没有排出的水渗下来,有可能是雨太大渗进来的水。桂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证实是钟某打电话来反映家里漏水,没有见过楼上租户和房东的面,房东后来叫人来开锁进屋后到处都是干的。原告钟某对询问笔录不予认可,被告曹某某对询问笔录无异议。
经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分析如下:原告提交的身份信息及漏水情况的照片予以确认,能够证明原告家里漏水的事实。广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原告反映家里漏水,2020年8月16日物业管理人员同5楼1号业主和4楼1号业主一起查看情况,由于小池被堵,影响了4楼,5楼业主同意处理后无果。该证明与本院询问广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笔录反映内容不一致,对原告提交的该证明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桂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2020年8月16日,原告母亲与租户郑女士侄子一起找开锁匠把房门打开,发现不是因为自己漏雨给楼下造成损失。针对一个月前的矛盾,她承认系郑女士儿子忘记关水龙头导致钟某厕所漏水,并出钱修复了厕所。关于桂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原告钟某在庭审中表示自己从来没有说过厕所漏水,也没有所谓的修复。原告对其出示证据的内容予以否认,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出具的收据等证据,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6日、17日、18日,原告因自家漏水分别向广汉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桂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情况,经多方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庭审中,原告承认事发后家里未再有漏水情况发生。经本院释明,将原告家漏水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并限期其提交关于漏水原因鉴定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鉴定。原告一直未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家漏水的具体原因。原告主张其家里漏水点为2020年7月14日厨房漏水,2020年8月16日至8月18日寝室漏水。关于原告所称第一次厨房漏水,其提交的社区说明内容反映的为厕所漏水,原告对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的内容当庭予以否认,与原告所称厨房漏水不符。原告提交的关于第二次漏水的证据为社区及物业公司出具的说明及证明。物业公司的说明因其内容与本院调查的询问笔录存在矛盾,社区的情况说明并未证实第二此漏水的原因,故该两份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综上,原告提交的关于两次漏水的证据均无法证实漏水的具体原因,不能证实被告与原告住房漏水的因果关系。原告经本院释明后一直未提交鉴定申请,视为其放弃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故原告主张是被告的行为造成其住房漏水并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