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男子酒后攻击公交车司机,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三年两个月

2018-11-28 12:46:00

       

        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7年10月10日14时许,宁夏银川陈某某酒后乘坐101路公交车时,执意要求下车,因未到站被司机拒绝。陈某某用脚踹门,后又到驾驶室与司机争执,用手掐司机脖子,造成司机被迫紧急刹车,导致车内两名乘客摔伤。

        一审法院以陈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1月2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陈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以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

        上诉人陈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与驾驶公交车在城市主干道行驶中的公交司机发生争执并掐司机的脖子,极有可能会造成公交车失控,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而仍然为之,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遂作出上述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