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分手后女方怀孕能否要求男方赔偿
2021-12-26 15:10:43
恋爱关系分手后女方怀孕能否要求男方赔偿
裁判观点:
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其间一方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要求另一方负担实际支出或确定将要支出的费用的,可予以支持。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其间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男方已自愿给付超过实际支出的相关财产,事后男方反悔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居住生活是男女双方自主选择的生活方式,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对这种生活状态并不干预。
但是,若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生子,或因某种原因而终止妊娠,因此而产生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合理费用的,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男方应该对此进行合理的分担,就这些合理的费用向女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但因这种生活状态是双方自愿的选择,怀孕生子或因故终止妊娠也是基于双方自愿的性行为,并不存在侵权的事实,故在此情况下,女方不得请求男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同理,若女方在双方恋爱期间怀孕生子,或者因故终止妊娠,男方也应就合理的费用向女方进行补偿,但此时女方也不得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若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或未婚同居期间,一方遭受了另一方的暴力伤害,这是一种侵权行为,被侵权人除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合理的费用外,在侵权行为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其精神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