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取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

2018-12-02 17:52:13

图片关键词

行为人以被害人欠债为由,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对被害人有殴打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基本信息案号: (2018)吉0112刑初257号案件类型:

刑事案由: 非法拘禁罪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8-08-20

主审法官: 马向民

案情摘要: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冬天的一天,付某(另案处理)为了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李某、李某、刘某1、刘某2(以上三人另案处理)、刘某3(未到案)等人,在长春市双阳区双营乡庞家村,将被害人霍某挟持到长春市双阳区西郭家转盘钩机市场付某租用的彩钢房内,对霍某进行殴打,非法拘禁霍某三个小时左右。案发后,李阳被抓获到案。 被告人李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足以认定。争议焦点为索取合法债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裁判要点

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对被害人有殴打情节,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以非法拘禁罪对李某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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