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商品错误标价,商品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18-12-03 14:12:11

网购陷阱

争议:

郑某与泽某公司的购买合同是否成立;泽某公司能否以郑某恶意购买或标价错误主张撤销合同。

案情:

原告郑某某诉称,2016年5月27日,原告在苏宁易购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上海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4680元(不含安装费)成功下单一套格力系列家用中央空调,订单号:602682306*,规格型号GMV-H112WLASTAR系列4.5匹。按照苏宁易购平台承诺规定:卖家在72小时内发货,发货后2-3天送交买家。此后,卖家格力生活电器旗舰店致电本人因标价过低要求取消合同,本人认为此价格是商家自行挂在店铺、由买家自助购买,客户下单后又要求取消涉嫌虚假销售。经多次索要未果。现向法院起诉。

法律观点:

网络销售中不乏低价促销手段,不能仅以价格差距来判断合同成立的合法性,需根据商品交易信息、交易双方所采取措施,综合判断合同是否为卖方意思表示错误或买方恶意购买,以保护电子交易的效率和安全。

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公开信息、按照交易平台设定的程序下单向被告上海泽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格力系列家用中央空调并成功支付了4680元价款,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上海泽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上海泽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约向原告交付上述空调,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上海泽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交货的逾期费用(根据网站信息,订单金额4680元的30%)及因被告上海泽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而由此造成的本人误工、交通、通讯等费用500元整的诉请,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上海泽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所支付价格的解释为系统和员工失误等原因造成,本院认为,电子交易具有迅速、竞价、非面对面、群体不特定、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网络销售中也不缺乏超低价、1元秒杀等促销手段,这也是网购有别于传统的交易模式、更吸引消费者的原因之一,不能仅以价格差距来判断合同成立的合法性,且原告仅向被告上海泽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空调而非批量空调,不存在恶意购买,因此,法律应保护电子交易的效率和安全,被告上海泽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使标价错误,由此产生的下单错误也应由被告上海泽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责任;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提供电商平台的服务方,不是本案买卖关系的权利义务方,诉讼期间,原告也明确表示其诉请中的责任承担人为被告上海泽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故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根据原告的诉请及提供的证据,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

一、被告上海泽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晨交付规格型号为GMV-H112WLASTAR系列4.5匹一拖四格力系列家用中央空调一套;

二、驳回原告郑晨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上海泽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