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并当庭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对该案庭审进行了全程网络直播
同时邀请了代表委员到场参与旁听,庭审结束后,李某某被立即送往看守所,庭审结束后,市人大代表接受采访时表示:
执行一直是个难题,我们很欣慰看到法院在破解执行难的过程当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作为债务人,要增强法律意识,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社会各界、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共同破解执行难。
庭审已经结束
相信大家还有不少疑问
下面我们来说一说这个案件的审理情况
【被告人】 李某某,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四川省犍为县人,汉族,农民。 【指控罪名】 拒不执行判决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7月12日,犍为县人民法院以(2016)川1123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犍为县祥旭家庭农场支付陈某某退伙费1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及李某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执行。 2016年9月28日,陈某某向犍为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 2016年10月10日,犍为县人民法院向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李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如实报告其占有50%股份的柳工915D挖掘机一台。 2017年1月26日,李某某在领取挖掘机工程款后,也未履行对陈某某的债务。 2017年2月6日,李某某因拖欠周某某工资、挖掘机收益分红,将其占有的挖掘机的50%股份转让给了周某某。
为什么这么判呢?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李某某经电话通知,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转自:犍为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