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 法院调解当庭获赔偿
2018-12-09 14:23:21
近日,贡井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通过开庭审理明确双方责任,最终促使雇主当庭支付雇员赔偿款,有效保障了雇员合法权益。
王某系贡井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具体从事搬运工作。2017年5月,王某按公司要求搬运焦煤,在搬运过程中因脚滑不慎摔伤造成其左侧耻骨上、下肢骨折等处受伤。王某之伤经鉴定机构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因赔偿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55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王某现已年满62周岁,亦未认定工伤。王某受伤后,公司先后借支其生活费、护理费合计20230元,垫付其医疗费43480元。
经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一次性再支付王某各项损失16000元,并当庭兑现,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讲法
雇主应当对雇员进行安全培训,提供必要的生产工具。雇员在执行雇主安排的工作中受伤,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转自: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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