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遂宁人讨论最多的是这些问题!

2018-12-10 08:54:21

11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分局对媒体公布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的调查结果。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存在争吵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将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 


《刑法》第二章对各类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该受到的处罚进行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要问有多严格,小编只能告诉你: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可判死刑

图片关键词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 》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十个)

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五个)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九个)

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十三个)

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 。

重庆公交坠江事故原因公布之后,大家在痛惜之余,也在深深地检讨事故的教训,大家议论最多的就是遇难乘客家属应该向谁追责?假如乘客武力制止会承担责任吗


01
遇难乘客家属应该向谁追责?


很多人都有疑问,肇事乘客与公交司机如何定责?遇难乘客家属应该向谁追责?乘客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等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南都记者为此采访了多名法律界人士。


公交车司机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殷清利:

由于公安通报中已经认定了公交车司机已触犯故意犯罪,所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之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女乘客和司机应该如何定责?

两人分别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

这是一起因刑事犯罪引发的交通事故。从视频看见,是女乘客先用手机攻击司机,司机以右手予以还击,司机还手有防卫性质,但是鉴于其驾驶职责,此时还手,影响驾驶,故其还击行为,定为互殴。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在驾驶途中互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坠车的严重后果,均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殷清利:

司乘两人虽然构成刑事犯罪,但鉴于两人已经死亡,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之相应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由于乘客和司机均已死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便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遇难乘客家属应该向谁追责?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马锦林:

本案中,乘客系由于乘坐公交车而伤亡,乘客在购票上车时即与公交公司订立了客运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亦应当承担本案中对伤亡乘客的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殷清利:

公交车司机与涉事女乘客,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无辜死亡乘客家属、无辜死亡乘客及小轿车车主可以公安的通报作为定性证据,起诉公交车司机及涉事女乘客的法定继承人,让其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是鉴于公交车司机是公交公司的员工,其驾驶行为理应认定为该公交公司的用人单位行为。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作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无辜死亡乘客家属、小轿车车主可以起诉公交公司来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02
假如乘客武力制止会承担责任吗?(网友讨论)


@网民“龟仙人”我们每天都在教育孩子什么是对什么是错,闯红灯是错,插队是错,走应急车道是错,但是只要还有一个闯红灯的人,插队的人,走应急车道的人和任何占便宜不守规矩又无理取闹的人存在,那我们一部分人自身的进步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没有任何意义。有时候需要不怕给自己找麻烦的人站出来,对低素质的人零容忍,坚决不给应急车道加塞的车让位,一起对插队的人说不,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勇敢的和危害自身和公共安全的人作斗争,哪怕拳脚相加,也要让他们知道犯错的成本。


@公安民警刘文涛正确方式是车上乘客及时出手制止,如果该女乘客过于激动,其他乘客可以武力制止,不负法律责任的。我那年还在上学的时候经历过,成都去龙泉驿的公交,乘客赶错车了走了两站才发现,要求司机马上停车,司机因还没靠站拒绝停车,乘客去强行拉手刹,我正好在一旁我去拉他手没拉赢,下意识一肩膀把他顶了个坐渎,那人晕过去了,后来闹到派出所我没赔一分钱。


@文化学者胡传淮就算是仇人相见,在公共规则面前,也要一体遵守。《孙子·九地》说:“夫吴人与越人相恶也,当其同舟共济,遇风,其相救也如左右手。”


实际上

在公车上乘客和司机发生争执

甚至引发拳脚攻击的事并不少见

这些争执的问题是否可以避免呢?


延伸
公交司机中途不停车是否“不近人情”?


许多人认为,公交司机靠边停一下是举手之劳,为什么不停呢?很多城市管理条例中都会有相关规定,公共交通车辆只能在站点停车。一般公交公司也会有明确规定,除站点外,公交车司机不可以在其他地方随意停车上下乘客,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司机会处被以罚款。


遇到突发情况司机应及时停车?


很多人认为,公交车司机都是经验丰富的司机,即使是被人抢方向盘或是殴打,也能第一时间踩刹车让车停下来。实际上,当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发生拉扯时,司机身体晃动,加上遭到突然袭击,很难马上找到刹车位置;而且,贸然踩刹车也有可能引发事故,仅仅因为“老司机”而判断司机完全有能力避免车祸也是过于片面的。


除了表达对死者的哀悼之外

我们更应该反思和思考

碰上这种情况

我们该怎么做?


 对于乘客 


一方面,乘坐公交、客运车辆外出,要遵守秩序,文明乘车。发生坐过站等情况,请在下一站下车,切勿要求司机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地点停车!


另一方面,若遇个别乘客无理取闹、干扰司机安全驾驶,不要做“旁观者”,要联起手来,敢“管闲事”,及时制止闹事人员。这不仅是为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更是为全车乘客生命安全负责!


 日常开车不要路怒 


不止是公共交通,在我们日常开车时,也会在车内出现吵架、大闹或者斗气的情况。开车本是一件需要谨慎对待的事,不管对自己还是他人的安全都得以负责的态度。有些人一旦被愤怒冲昏了头脑,就容易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


在车上争吵打闹,导致驾驶员情绪不稳,驾驶员也可能将情绪带到驾驶上,开快车、乱变道,甚至冲撞的情况。


开斗气车,心理只想着报复对方,只图一时的情绪发泄,却有可能换来一场严重的意外。主动或者被动造成的分心驾驶,其实,都是非常危险的举动!


作为乘客,也要考虑车辆的行驶安全,做到不妨碍司机的安全驾驶!


对于公交车、客运车辆司机


要时刻将行车安全和全车乘客的生命安全置于首位,遵守交通法规,集中精力,不要分心。行车过程中如遇乘客无理取闹,要保持冷静,牢记安全驾驶操作规范,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停车并报警。


切勿因一时冲动与闹事者争吵甚至斗殴,从而导致车辆失控发生悲剧

转自: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