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给赡养费还转移财产,获刑6个月
2018-12-10 11:57:15
2018年11月21日上午10点,由成都市蒲江法院院长张保川担任审判长的拒执罪案件在蒲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8年8月,在祝某某、杨某某申请执行祝某赡养纠纷一案中,祝某拖欠其父母祝某某和杨某某赡养款共计72352元。经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祝某银行卡内有足额存款,但在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迅速将9万元存款进行了转移,且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态度强硬。
蒲江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祝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2018年9月4日,蒲江法院将祝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法官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被告人祝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供认不讳。
蒲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祝某作为有义务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而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祝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彪在侦查期间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蒲江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祝彪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官有话说】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来源:《天府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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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