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的司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如何赔偿?

2018-12-10 12:04:31

        徒弟搭乘师傅的摩托车在变道时与后方来车相撞,造成师傅当场死亡、徒弟十级伤残,这起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近日,新津县法院审结了此案。

        去年9月13日19时许,新津某汽车电器修理店老板付某骑摩托车载着学徒张某,由新津往彭山方向行驶。付某变道时不慎与后方直行小车相撞,自己当场死亡,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一个月后,张某出院。张某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分别由小车车主何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垫付。张某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新津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死者付某承担事故主责,何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今年4月,张某将何某、何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付某的亲属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承担各项损失近10万元。

        新津县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某交通事故赔偿款22940.72元,并支付何某交通事故垫付款22665.72元,死者付某亲属在继承付某遗产范围内支付张某交通事故赔偿款55081.68元。

来源:《四川法制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