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有哪些内容你都了解吗?

2018-12-10 1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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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内容

(一)知识产权是指依法享有对智力劳动成果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要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知识产权包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其它智慧成果等。

二、商标权的概念及侵权行为

(一)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二)侵权的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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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权的概念、内容及特征

(一)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国家按专利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是新产品、新技术依法独占现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的有力武器。

(二)专利权的内容

在我国,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1.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最高,发明人所花费的创造性劳动最多。新产品及其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都可申请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产品构造、形状或其结合时,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涉及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三)专利权的特征

1.独占性。拥有专利可以独占市场,没有专利权人的允许,任何人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或依照其专利方法生产该产品。

2.时间性。发明成果只在专利保护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失效专利包括期限届满或专利权放弃、不交年费而中途丧失,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

3.地域性。一项发明在那个国家获得专利,就在那个国家受到法律保护,外国专利在中国不受保护,同样中国专利在外国也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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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一

某地有3家超市在日常经营中,或销售假冒“六神”花露水,或销售一种外形和包装与“六神”几乎相同但品名为“六神丸”的花露水。“六神”花露水的东家——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掌握到的情况,将该3家超市告上法庭,要它们各赔偿损失3.2万元。但销售“六神丸”的老板却认为,他们并没有侵权,如此“中枪”实在冤枉。 

法院认为,“六神丸”在外包装和商标上与“六神”相近,又属同类商品。尽管名称有所不同,但存在误导消费者之嫌,已构成对“六神”注册商标的侵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或向工商部门投诉。在法院的调解下,3家经销商分别与家化达成和解,各向家化赔付2万余元。(来源:南湖晚报)

     

   案例二 

   2012年7月6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与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据此指控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享有者应为广药集团,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经广药集团授权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不构成侵权。由于加多宝公司不享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故其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均构成侵权,判令加多宝公司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

  加多宝公司不服两案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为“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案例三

2007年1月31日,罗普斯金公司发现西安市未央区英海装饰材料经营部(张海军为业主)销售侵权产品后,于2007年1月31日向西安市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西安市公证处遂对张海军的销售行为进行证据保全。罗普斯金公司认为,张海军销售的由桃园公司制造的仿冒专利产品,侵犯其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桃园公司销毁制造模具;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张海军辩称,其与桃园公司达成生产协议时,并不知道罗普斯金公司拥有外观设计专利,不存在侵权故意;所销售的产品与罗普斯金公司的产品有明显差别;其作为经销者,产品来源合法,因此不构成侵权。桃园公司辩称,其制造的产品设计来源于张海军,即使侵权成立,侵权责任由张海军负责,被告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被控侵权产品与罗普斯金公司产品明显不同,侵权不能成立。

庭审中,经对罗普斯金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与桃园公司、张海军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比对分析:桃园公司、张海军生产、销售的产品与罗普斯金公司的除顶边纹路、螺丝开口缝粗细不同外;其余相同。另查明,2006年3月1日,张海军与桃园公司就共同开发桃园868系列铝型材模具及其它系列产品经营管理等事项签订了关于模具订制及铝材经销协议,约定:由桃园公司负责核定模具制作价格,张海军负责制作图样及实料样品,张海军要求订制模具,桃园公司不得更改,模具费用由张海军支付,模具的使用权归张海军所有,模具由桃园公司负责管理。当日张海军与桃园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如因型材专利图纸发生侵权由张海军负责。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海军、江西桃园铝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和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制造模具;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转自:金堂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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