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某与犍为县祥旭家庭农场、李大某、李启某合伙协议纠纷

2018-12-11 09:11:29

犍为县法院

陈永某与犍为县祥旭家庭农场、李大某、李启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犍为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川1123民初802号民事判决:犍为县祥旭家庭农场支付陈永某退伙费100,000元,李大某、李启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大某未执行该生效判决。2016年9月28日,陈永某向犍为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10月10日,犍为法院依法向李大某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李启某、李大某、犍为县祥旭家庭农场向陈永某支付退伙费100,000元;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状况发生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李大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如实报告其占有柳工915D挖掘机一台(持有50%股份)的事实。2017年1月26日,李大某领取挖掘机所获的工程款,2017年2月6日,李大某因拖欠周建某工资、挖掘机的收益分红,将其占有50%股份的柳工915D挖掘机以1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建某,李大某至今仍未清偿陈永某的债务。

2018年7月2日,李大某经电话通知,到犍为县公安局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犍为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李大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犍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大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大某经电话通知,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进入攻坚阶段,面临着不少难啃的骨头。其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法的现象比较突出。对此,社会各界反映强烈,迫切希望人民法院以刑法手段进一步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破除影响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本案是犍为法院2018年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第一案,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全程通过新浪微博进行直播,通过多方位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合力,形成全面助力执行的良好打击环境,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对失信被执行人也形成了强烈的震撼作用,对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法条内容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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