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2018-12-18 09:04:21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4日,王某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访时,将法院大门门柱上的灯箱玻璃、公告牌玻璃、警务室门玻璃等砸坏,并推倒标识牌,攀爬院内车辆。 同年10月11日,王某又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访,手举黑旗,在法院内大喊大叫,推到标识牌,导致院内交通不畅,且拒不听从法警劝阻。两天后,王某又到法院上访,在法院门口大喊大叫,谩骂法官,严重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处理结果】
王某多次对法院内设施进行打砸,大声喧哗,辱骂工作人员,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继续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王某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良好的工作秩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履行审判职责的重要前提。进入办公场所的诉讼参与人也应当充分遵守规则,自觉维护场所秩序。然而,一些人为了发泄情绪,在法院公共区域内喧哗吵闹、打砸财物,甚至公然辱骂、殴打法院工作人员,不仅对其他公民参与诉讼活动造成干扰,也妨碍了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本案中,王某投砸物品、打伤法官的行为,造成人员受伤及工作秩序混乱,情节及后果均较为严重。经依法审判,认定其行为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并判处相应刑罚,不仅维护了法院的审判工作秩序,保障了司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增强了法院司法人员立足岗位、依法履职的决心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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