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
对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的案件,原告拒不到庭的,能否按撤诉处理?
问题:原告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审理,发现此案系解除非法同居案。在开庭审理该案时,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此案是否按撤诉处理?我们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依《婚姻法》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来信所述情况比较具有代表性,反映出这样种类型的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后,出现原告无正当理由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情况时,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按自动撤诉办理。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应严格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如果未办理结婚记的,二律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于此类案件的受理应与一般民事案件同样对待我们认为,本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按自动撒诉处理的情况时,应该子以考虑。因为《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诉讼案件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关于解除非法同居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禁止对这类案件适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一方起诉后,又拒不到庭应诉,原因可能很复杂。男女共同生活主要是基于感情等因素,更多的问题属于私人生活领域,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人民法院不能强行干预过多。强行判决解除同居关系,并不能真正改变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和生活状况,反而会使法院的判决如一纸空文,失去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