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起诉的解除同居关系案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2018-12-18 23:39:54

男方起诉的解除同居关系案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问题:王某与李某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现因双方性格不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两人也未在法院受理案件前补办结婚证。经法院审理,发现李已怀孕两个月。

        对此案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从保护妇女儿童生命健康权角度考虑,应参照《婚姻法》第34条规定,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提出司法建议,由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李某采取中止妊娠措施,法院在李中止妊娠期满6个月后再恢复诉讼。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与李某未婚同居是非法的,李某因此怀孕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本案不能比照适用《婚姻法》第34条,应继续审理;至于李某怀孕间题,应提出司法建议,由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男女双方未办理合法登记结婚手续而共同生活的,其同居关系不能作为合法婚姻关系对待。人民法院在受理解除同居案件时,与审理离婚案件是有区别的。前者无需调解,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予以解除。而离婚案件中调解则是必经程序,案件审理的结果可能是双方和好,也可能是双方离婚。而且离婚之诉中,遇有女方怀孕的,要按照《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处理。基于合法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的不同性质,我们认为《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这种同居关系的解除不应因女方怀孕而有例外情况出现,仍应继续审理《人民司法》2003年第3期(总第4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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