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使用自由裁量权

2018-12-20 12:37:43
      【基本案情】王某向陈某出具借条载明:王某向陈某借款1万元,逾期归还王某另承担违约金3000元。因王某未能清偿,陈某诉至法院。陈某主张通过现金交付给王某10000元,王某至今分文未还;王某则主张只收到8500元,并且已经通过微信转账还款3500元,现金还款1500元。
     
      【裁判结果】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原、被告年龄差距较大,而且没有亲戚朋友关系,他们之间的借款应存在利益关系;第二,双方在借条上载明借款10000元,借期一个月,约定了3000元的高额违约金却没有约定利息,这不符合常理,反而恰恰符合目前社会上一些民间借贷当扣利息的常用做法;第三,原告陈某对于被告王某的还款在起诉及证据质证之前均未减去,在被告王某出具证据后才予以认可,在诚信度上让人怀疑。综上,法院认定被告王某向原告陈某借款实际本金为8500元,已偿还3500元,还应给付原告陈某5000元。关于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另外归还现金1500元,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该案系法官面对案件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法庭调查,从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出发,依照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还原案件事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能平衡个案之间利益冲突的矛盾,力使每个案件获得公正、合理的解决,既符合政治方向又符合法律规定,既体现立法精神又体现社情民意。


    【作者简介】
    马剑梅,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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