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通桥法院首次七人合议庭审判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

2018-12-21 1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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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上午,五通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首件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20余人参加旁听。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1日,乐山市公安局、乐山市农业局联合印发《关于长江流域乐山境内春季禁渔的通告》,规定禁渔自2017年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同年4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邀约被告人黄某乙一同到岷江河捕鱼,黄某乙驾驶自用船搭乘黄某甲从五通桥区西坝镇原汽渡码头出发,沿河向下游行驶,在岷江河道内使用黄某乙自制的电鱼工具捕鱼。21时30分许,船行至岷江河道桥沟段虎口湾时被巡查中的五通桥农业局的执法人员挡获。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渔获物3斤、蓄电池1台、捕鱼器1台,存活的渔获物已现场放生。五通桥区农业局对黄某甲、黄某乙电鱼案出具渔获价值认定书及非法捕捞水产品受损渔业生态修复方案。 

 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管制三个月,没收作案工具电瓶、捕鱼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连带承担受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在岷江流域竹根滩段投放鲤鱼苗5000尾(规格50-75克/尾)。

        本案采用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名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是201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出台后,我院首次适用“3+4”(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大合议庭模式审理刑事案件。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即履行投放鱼苗的责任。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止的渔网。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鱼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鱼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鱼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坏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