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正当防卫?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度"?

2018-12-21 22:50:21

        正当防卫

        近年来一些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比如于欢案、于海明案等,舆论曝光后,是故意伤害、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专家学者和网络评论,争论非常激烈。那么,正当防卫的“度”在实践中如何把握?

        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指出,权利不能滥用,“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还要在认定防卫性质时仔细分辨。

如何认定是否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制止行为。

正当防卫分为特殊防卫和一般防卫:

        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是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针对此外的其他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是一般防卫,存在可能的防卫过当问题,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

        所以,认定是否正当防卫的焦点问题,就是“什么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不属于这种暴力犯罪,那么反击的限度又在哪里”。这在具体案件判断上确实是比较复杂的。

对正当防卫“度”的把握需要注意什么?

        一是权利不能滥用,“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一方面,对明确的犯罪、反击型案件,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防止“一刀切”“简单化”。

        二是在一般防卫中,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若防卫措施的强度与侵害的程度相差悬殊,则成立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

        三是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侵害行为,以及亲属之间发生的侵害行为,在认定防卫性质时要仔细分辨。

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应优先选择报警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最后强调,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正当防卫权更是如此。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避免滥用武力,共同培育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

相关案例

陈某正当防卫案

        2016年1月初,因陈某在甲的女朋友的网络空间留言示好,甲纠集乙等人,对陈某实施了殴打。

1月10日中午,甲、乙、丙等6人(均为未成年人),在陈某就读的中学门口,见陈某从大门走出,有人提议陈某向老师告发他们打架,要去问个说法。甲等人尾随一段路后拦住陈某质问,陈某解释没有告状,甲等人不肯罢休,抓住并围殴陈某。乙的3位朋友(均为未成年人)正在附近,见状加入围殴陈某。

其中,有人用膝盖顶击陈某的胸口、有人持石块击打陈某的手臂、有人持钢管击打陈某的背部,其他人对陈某或勒脖子或拳打脚踢。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刀身长8.5厘米,不属于管制刀具),乱挥乱刺后逃脱。部分围殴人员继续追打并从后投掷石块,击中陈某的背部和腿部。陈某逃进学校,追打人员被学校保安拦住。陈某在反击过程中刺中了甲、乙和丙,经鉴定,该3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陈某经人身检查,见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犯罪。

陈某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一般防卫的问题,要旨在于“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


        朱凤山之女朱某与齐某系夫妻,朱某于2016年1月提起离婚诉讼并与齐某分居,朱某带女儿与朱凤山夫妇同住。齐某不同意离婚,为此经常到朱凤山家吵闹。4月4日,齐某在吵闹过程中,将朱凤山家门窗玻璃和朱某的汽车玻璃砸坏。朱凤山为防止齐某再进入院子,将院子一侧的小门锁上并焊上铁窗。5月8日22时许,齐某酒后驾车到朱凤山家,欲从小门进入院子,未得逞后在大门外叫骂。朱某不在家中,仅朱凤山夫妇带外孙女在家。朱凤山将情况告知齐某,齐某不肯作罢。朱凤山又分别给邻居和齐某的哥哥打电话,请他们将齐某劝离。在邻居的劝说下,齐某驾车离开。23时许,齐某驾车返回,站在汽车引擎盖上摇晃、攀爬院子大门,欲强行进入,朱凤山持铁叉阻拦后报警。齐某爬上院墙,在墙上用瓦片掷砸朱凤山。朱凤山躲到一边,并从屋内拿出宰羊刀防备。随后齐某跳入院内徒手与朱凤山撕扯,朱凤山刺中齐某胸部一刀。朱凤山见齐某受伤把大门打开,民警随后到达。齐某因主动脉、右心房及肺脏被刺破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朱凤山在案发过程中报警,案发后在现场等待民警抓捕,属于自动投案。

一审判决认定,朱凤山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防卫过当。

检察机关二审审查认为,朱凤山的防卫行为,在防卫措施的强度上不具有必要性,在防卫结果与所保护的权利对比上也相差悬殊,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涉及民间矛盾,这起指导性案例针对的是防卫过当问题,明确指出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