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院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其诉讼费用、申请执行费等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案件受理费
(一) 财产案件受理费(单位:元)
级数 | 标的额 | 费率 | 増数 | 受理费计算公式 |
1 | 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元 | —— | 0 | S1=50 |
2 |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2.5% | 50 | S2=50+超过部分×2.5% |
3 |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 2% | 2300 | S3=2300+超过部分×2% |
4 |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1.5% | 4300 | S4=4300+超过部分×1.5% |
5 |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 1% | 8800 | S5=8800+超过部分×1% |
6 |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 0.9% | 13800 | S6=13800+超过部分×0.9% |
7 |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0.8% | 22800 | S7=22800+超过部分×0.8% |
8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0.7% | 46800 | S8=46800+超过部分×0.7% |
9 |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0.6% | 81800 | S9=81800+超过部分×0.6% |
10 |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 0.5% | 141800 | S10=81800+超过部分×0.6% |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它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它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它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申请费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