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个人财产买房,登记在个人名下,离婚时夫妻一方能否分割房产
2019-01-09 12:00:48
常规观点:
一种观点为:买房发生在婚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观点为:房屋为个人婚前财产所购,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那么婚姻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呢?
婚姻法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婚姻法及其解释中可以看到争议焦点,那就是买房的性质,如果买房是为了投资,那么属于婚姻法十七条规定的生产、经营的收益,理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买房是为了老人居住或其他非投资原因,那么不属于经营投资,无需分割。
最高法观点:
如果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个人财产,并使之发生了形式的变化就认定为投资行为,并因此改变所有权性质或将其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观点不利于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利于财富流转,也不利于人民使用婚前财产,不符合现代民法鼓励充分发挥物的效力,鼓励正常财产流转的基本精神。
因此可以看出,婚后个人财产买房,不用于投资目的,离婚时无需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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