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机动车无责,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9-02-13 09: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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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赔偿不超过百分之十,就是承担百分之十以下赔偿责任,或者百分之十以下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则应当在百分之五以下承担责任,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五;

如果受害人具有普通过失,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百分之六或者百分之七的赔偿责任;

如果受害人仅仅是一般过失,则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或者百分之九的赔偿责任;

如果受害人完全没有过错,则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原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