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关于离婚的2种方式

2019-02-14 19:06:36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且程序简便。当事人采用协议方式,通过非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通常作为首先考虑的途径。
        协议离婚制度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协议离婚制度注重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实行协议离婚制度是婚姻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赋予并保障公民自主自愿地处理个人婚姻问题的权利。男女双方有自主自愿地缔结婚姻的自由,同时,在婚姻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也赋予了他们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并为其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第二,实行协议离婚,有利于在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冲突,避免互相指责,消除对立情绪,更可以减少日后双方的仇视和对立。
        第三,这种离婚方式不究问离婚的原因和具体理由,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协议离婚不仅要求双方离婚的合意,而且要求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清偿等作出妥善安排,这样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子女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