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交坠江事件法律分析意见
女乘客错过了一站,要求男公交司机停车,因无公交站台,司机未停车。由此乘客与司机发生语言冲突,双方语言冲突升级变成肢体对抗,司机猛打方向盘,公交车失控与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入江中……生命在此刻是那么脆弱!
在对这悲惨的事故发表各种言论的时候,我们也应该从中分析出法律责任,从而吸取教训。
一、从刑法角度分析责任人
(一)对司机而言,暂不考虑其已死亡,则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承载一车十多名乘客之时,与女乘客产生肢体对抗,猛打方向盘,不仅置车中十多名性命于不顾,而且严重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道路其他车辆正常行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仍然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赌上车内多人、车外不特定多数人的性命,最终酿造悲剧,十多个人命丧江中。其行为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对于女乘客,若不考虑其已死亡,则其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女乘客在无理要求停车不得后,变本加厉,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员。在下手打司机的时刻其明知其行为可能危及众人生命安全,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仍然实施该行为,同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有些案件中,社会危害结果不是特别严重,则可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如最高院公报案例: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系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驾驶人员陆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交通肇事罪追究乘客张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何种罪名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一方面要看客观行为以及客观危害结果,另一方面也要看行为人主观是故意(直接故意或则和放任的间接故意)还是过失。
在这个案件中,暴怒的司机因为死亡,不用再承担刑事责任;无理的乘客也因为死亡,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他们用生命跟自己开了个巨大的玩笑。
二、从民法角度分析责任人
虽然无法追究司机、乘客的刑事责任,但十三个被赔上性命的乘客可以主张民事赔偿。
(一)追究公交公司的违约责任
所有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都存在运输合同。作为公交运输公司,有义务保障乘客们的人身安全。但是由于公交司机的违规行为,使得十多名乘客失去生命,乘客家属有权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追究公交公司的侵权责任。
公交公司司机在驾车过程中,因为生气,为赢一时,完全忘却自己肩负着确保每一名乘客人身安全的责任,当生命为儿戏,扰乱交通秩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34条的规定,在这场事故中的乘客家属,可以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公交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司机家属追偿。追偿范围以司机的遗产为限。
(三)追究惹事女乘客的侵权责任。
这位乘客因为自己没能在该下车的站点下车,无视交规、秩序,要求司机在非站台停车,其错之一。攻击司机,其错之二。在宝贵而又脆弱的生命面前,女乘客竟去攻击把控着生命方向盘的司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死者家属有权要求女乘客家属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女乘客遗产为限。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可择一选择,建议以侵权之诉维权。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死者家属而言,在追究公交公司责任(因司机的职务行为)的时候,如果选择违约责任追究赔偿责任,则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如果以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则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在实际履行能力上,因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均是公交公司,其能力不因违约赔偿和侵权赔偿不同。只有在追究公司责任还是追究惹事乘客责任上存在履行能力的差异。如果只能择一主体主张赔偿责任,为执行考虑,还是以公司为赔偿主题为宜。
(五)司机能否得到赔偿?
1.司机驾驶公交车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但根据《工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职务过程中因为故意犯罪导致死亡,不构成工伤,依法不能获得工伤赔偿。案件中,司机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系故意犯罪,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案件中,司机行为仅仅是过失犯罪,在无其他排除工伤情形下,则可以依工伤程序获得赔偿。
2.如果公交公司买了座位险(又叫车上人员责任险,分司机和乘客两种人员)。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3.司机家属也有权要求过错女乘客承担侵权责任。在双方追究侵权责任时应当按各自过错程度进行赔偿。案件中女乘客两次攻击司机,后司机转动方向盘,最终造成死亡结果。双方各有过错,难以区别,建议承担50%赔偿责任;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40%-60%之间权衡。
(六)惹事乘客能否依运输合同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在合同关系中,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惹事乘客可向公交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但需在其过错范围内扣减。(《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且在对十三名乘客的违约损害赔偿中,由于惹事者的过错,公交公司同时可要求惹事乘客承担相应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