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 (冰毒)的定罪量刑
2018-11-14 15:41:31
甲基苯丙胺 ,即冰毒,因其原料外观为纯白结晶体,晶莹剔透,故被吸毒、贩毒者称为“冰”(Ice)。由于它的毒性剧烈,人们便称之为“冰毒”。因苯丙胺(Amphetamine)有其译音名安非他明或安非它命之称,故甲基苯丙胺也有甲基安非他明之称。甲基苯丙胺是在麻黄素化学结构基础上改造而来,故又有去氧麻黄素之称。
刑事惩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